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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(記者蔡洪坡 通訊員崔憲偉)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省高院聯合本報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曝光,督促被執行人早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。
  根據《規定》,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,向政府相關部門、金融監管機構、金融機構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,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、法規和有關規定,在政府採購、招標投標、行政審批、政府扶持、融資信貸、市場準入、資質認定等方面,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。此外,被執行人在乘坐飛機、高鐵等9類高消費行為時受限。
  一、被執行人:李永彭執行法院:新樂市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:給付56000元。二、被執行人:林利月執行法院:肥鄉縣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:返還張小空彩禮款40000元及訴訟費500元。三、被執行人:高峰寬執行法院:邢台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:被告給申請人2.3609萬元。四、被執行人:張永晨執行法院:保定市涿州市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:被告應給付原告107700元。五、被執行人:張志強執行法院: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:被執行人每月給付申請執行人撫養費400元。六、被執行人:李坎溫執行法院: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:被告李坎溫償還原告王忠義借款本金300000元,並從2013年9月1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利息至本案執行完畢止。被告李秀松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,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,有權向債務人追償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,應加倍向原告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案件受理費9080元,由二被告負擔。七、被執行人:薑曉松執行法院: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:一、被告薑曉松返還原告肖坤超租賃費235137元、卡機押金21000元、餐具押金1395元,POS機的消費款額53379.51元,以上合計310911.51元;二、原告(反訴被告)肖坤超給付被告(反訴原告)薑曉松配送貨款、洗消費、水電氣費用95304元;上述款項折抵後被告薑曉松尚應返還原告肖坤超215607.51元,此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;三、駁回原告肖坤超、被告(反訴原告)薑曉松的其他訴訟請求。八、被執行人:李明祥執行法院:張家口市宣化縣法院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:執行現金4.9萬元。九、被執行人:王福珊執行法院: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:判決王福珊賠償原告損失502351.04元。案件受理費11900.00元,保全費1520.00元由被告王福珊負擔。十、被執行人:胡日進執行法院:遵化市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:由被告向原告賠償人民幣41.805萬元。
  (原標題:省高院聯合本報曝光“老賴”信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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